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第 12 條
各公私立醫療機構得轉介領有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為其
患者提供理療按摩服務,或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領有理療按摩執業
許可證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