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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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訓練及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應由學校依法負責處理
      。
      本計畫之學分核計由學校認定如下:
  (一)修畢各項課程成績及格,且完成工作崗位訓練者,應依本署規範
        之格式核發結訓證書。
  (二)修畢各項課程成績及格者,核發課程時數證明。
      前項所稱修畢各項課程,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成訓練計畫內實務課程及勞動法令課程,並具該項課程成績者
        。
  (二)完成訓練計畫內關鍵就業力課程及勞動法令課程,並具該項課程
        成績者。
      本計畫所列課程及課程單元內容經核定後,應依核定內容執行。
      本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應由學校之校內專任教師擔任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