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補助單位應另於各訓練計畫編列勞動法令課程至少六小時,並
於計畫中載明師資專長。
關鍵就業力課程及前項勞動法令課程得由申請補助單位統一辦理,
並於各訓練計畫中載明經費分攤方式,供各訓練計畫之參訓學員共
同選修。
申請補助單位於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應進行實地訪視至少一次;訓練
結束後,應評核參訓學員訓練成效,提出輔導建議。各次輔導及訪
視應做成紀錄(附件三)。
訓練及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應由申請補助單位依法
負責處理。
本計畫之學分核計由申請補助單位認定,全程參訓成績及格者,應
依本署結訓證書格式(附件四)由申請補助單位核發證書。
本計畫所列課程及課程單元內容經核定後,應依核定內容執行。
本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應由申請補助單位之校內專任
教師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