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爭議仲裁費用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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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核小組應有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
      主持時,得指定小組成員一人代理之。
      審核小組成員就申請補助之案件,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
      之情事,應自行迴避。
      補助與否及其金額,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