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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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單位應詳加檢核學員之參訓資格及身分,且最遲應於開(參)
      訓日發給「失業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知」(如附件九),由學員
      於簽收單簽章;並應於學員參訓當日為學員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作業,及於學員離訓、退訓或結訓當日辦理
      退保作業。學員參訓期間如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申請單
      位應為其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含二十萬元以
      上之意外醫療)。
      申請單位未依前項規定於開(參)訓當日即為學員辦理加保事宜,
      將以每人每日計罰核定補助金額之千分之一之罰金。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須經分署同意後,辦理離訓:
  (一)於適應期內因故無法繼續參訓者。
  (二)因家庭發生不可抗拒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並提列相
        關事實證明者。
  (三)患重大傷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地區級以上
        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但因區域屬性特殊,經分
        署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提前就業者。
  (五)自願、接受徵集入營者。
  (六)其他經分署專案核定者。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訓練單位應報請分署同意後,辦
      理退訓:
  (一)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四者。
  (二)未到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者。
  (三)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四)參訓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且找到工作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
  (五)參訓期間無前項離訓事由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訓練期間因天然災害,經權責機關發布訓練地點所在地區之高級中
      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
      申請單位應擇期補課,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
      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學員於訓練期間,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查確有工作事實者,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訓、退
        訓,並以工作事實發生日為離訓、退訓日。
  (二)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且申請單位應就其
        加保情形通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
        續參訓。
      參訓學員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申請單位應核發受訓學員結訓證書。
      中途離訓、退訓或考核成績未達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必要
      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