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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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單位符合下列條件者,職安署得通過其績效審查:
  (一)前點之審查重點事項業經確認。
  (二)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九點第三項填具之現場查核表,其項目達成比
        率為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已通過績效審查之申請單位,其績效審查通過有效期間最長為
      三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