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基礎數位能力研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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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職訓中心應依自辦或委外辦理職業訓練規定辦理經費核銷,並得依
      實際需求編列所需經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