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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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本計畫前,於本局所建置之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
      ,一次提出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申請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後次日起五日內,檢具以下文件,
      向主要訓練地點所在地之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依申請單位經營需要,訂定全年度的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
        表,如附表二。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
  (四)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前一年度之
        完稅證明影本。
      專案申請單位依前項提出申請時,應另檢附經工會協議應實施在職
      訓練之書面文件,並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認可者;無工會者,應檢
      附個別勞工同意之勞動契約。
      申請單位未依第二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職訓中心應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