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貸款人每次貸款期間前二年之利息,由本署全額補貼。 貸款人符合第七點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身分者,其利息補貼依各該 規定辦理。 貸款人符合第七點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者,每次貸款期間前 三年之利息,由本署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 五時,利息差額由本署補貼,但年息於百分之一點五以下時,由貸 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