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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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網絡醫院應檢附職業傷病門診補助統計表(格式如附件七)或職業
      傷病通報補助表(格式如附件八)、補助收據正本(格式如附件九
      及附件十)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六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前送認
      可醫療機構。
      認可醫療機構於每年六月五日及十一月五日前,彙整前項資料,製
      作區域內網絡醫院之補助費彙總表(格式如附件十一),送職災預
      防及重建中心。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收到前項資料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視
      補助案件之品質審查通過情形,連同前項區域內網絡醫院之補助費
      彙總表,及分析各網絡醫院前三年門診及通報補助量,送職安署,
      經本部核定後,辦理撥款作業。
      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程序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辦理。但其職業傷病
      通報補助表(附件八)及補助收據正本(附件十),毋須送認可醫
      療機構,逕送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