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訓練單位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技術職類評鑑者,應備 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之專屬場地 、實習機具及設備。 曾接受本部評鑑之訓練單位,自評鑑結果送達日起一年內,不得再 申請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