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資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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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國內權益證券與國內債務證券借貸,運用規定如下:
  (一)以辦理定價及競價之有價證券出借業務為限。
  (二)出借證券之借貸期間自借貸成交日起算,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但
        續借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三)任一權益證券之出借總額不超過出借前一交易日所持有該權益證
        券總數額之百分之五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