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八年度補助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
12
十二、監督考核:
      本設施及器具補助執行情形,本會得查對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
      ,並對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除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
      節停止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
      移送偵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