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受託單位評選及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12
十二、受託單位應定期將就業推介媒合情形回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定
      期回復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止轉介求職者名單。
      前項期限與文件格式,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訂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