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臨時工作津貼之災區失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或不予給付津貼 :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二、同時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 三、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其臨時性工作 。 四、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其他臨時性工作。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