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輔導列檢機械製造廠商提升產品安全技術能力及補助驗證費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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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之合格廠商相關資
      料,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重複申請
      補助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
      廠商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留存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以利查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