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 (二)於雇主提出申請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但申請文件缺件者, 應通知補正,並於補正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三)雇主所提申請文件及內容,不符合本計畫目的者,不予核定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