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均優於基金運用局所定之衡量標 準或基金運用局同類型委託資產之績效,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 約約定之情事者,基金運用局得於契約存續或屆滿時不經評審在原 委託額度二倍範圍內增加其委託經營額度或與其續約。 前項所稱經營績效之評定方式及期間應明定於委託契約,評定基準 由基金運用局決定之。 依第一項取得不經評審續約資格之受託機構,於評定基準日至契約 到期日間發生受要求改善或處置情事者,基金運用局得酌減委託經 營額度或取消原取得之續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