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輔導勞工籌組企(產)業工會及新成立企業工會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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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涉及採購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按工會訓練活動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最
      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差額應繳回本部,未繳回補助差額
      者,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
      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工會無須繳回本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