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為瞭解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初審、勾 稽、查核、寄發核定通知、撥款等作業,本會得採不定期查訪實 際執行情形及進度。 (二)對委託廠商初審結果之申請案件,抽查一定比率案件進行複審及 驗收(申請件數二千五百件以下,抽查百分之十二;二千五百件 以上未逾三千件,抽查百分之十;三千件以上,抽查百分之八。 )。 (三)申請本就學補助者,若有偽(變)造不實之情事或提供不正確資 料,本會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外,並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