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12 條
工會應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
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如期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會
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報大會議決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