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12 條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九十日內,檢具起訴狀、聲
請狀、委任律師帳戶、開庭通知書等文件及領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
款。
經核定扶助之案件,由委任律師促成勞動事件法上之勞動調解或和解成立
者,按核定之律師酬金給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