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16
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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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當事人申請調查文書時,審查小組應命當事人提出申請書。但當事 人於調查會議時提出申請者,得記明於紀錄代之。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文書之名稱、文書之作成者、文書之持有者及待 證事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