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調解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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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地方主管機關向本會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前點案件審查彙整表。
  (二)審查會會議紀錄,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審查人出席簽名冊。
        2.審查核予補助案件數與不予核准補助案件數。
        3.調解爭議案件補助費用計算公式。
        4.調解爭議案件行政補助費之計算公式。
  (三)受委託民間團體調解案件補助費領據及調解行政補助費領據(分
        別開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