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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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於補助期間變更執業場所,致應申請補助之地方政府不同時
      ,應於三個月內以書面(附件五)向新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
      申請繼續補助。地方政府經查證屬實並核定繼續補助後,應通知原
      核發補助之地方政府停止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