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所屬各機關(構)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業務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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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本要點得轉銷呆帳案件,經審查小組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注
      意者,除應依其經費來源送各該基金會於議決後二個月內,檢齊有
      關證明文件,報請勞動部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外,經查明有違法失職
      情事者,由本署依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