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單位於補助期間辦理與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員工教育訓練,得 申請講座鐘點費補助,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補助,外聘講師每小時 一千六百元,內聘講師每小時八百元,每案最高補助九十六小時。 關係企業於補助期間應至少辦理十二小時之員工教育訓練,並應於 辦理教育訓練前七日內函請分署派員參加。 員工教育訓練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項費用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