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 12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
一、利用個人資料行銷前,應讓當事人知悉並獲得同意。
二、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
    用。
三、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通知
    所屬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