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其他規定:
(一)本計畫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部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
予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
(二)接受補助之案件,本部得不定期訪查其辦理情形,經查證有未依
核定補助內容辦理、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
報等情事屬實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並視情節輕重追繳已撥付
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
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
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四)受補助對象應按原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
;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取消或變更
原計畫內容、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敘明理由,報本部核定後辦
理,未於事前核定者,本部得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