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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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分署對地方政府執行本計畫考核、督導及獎勵規定如下:
  (一)考核方式:
        1.分署應定期實地考核轄內地方政府之執行情形,地方政府應建
          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2.勞發署及分署得隨時派員了解本計畫辦理情形。
  (二)督導方式:針對考核結果不佳之地方政府,分署應加強輔導。
  (三)獎勵方式:考核結果優良之地方政府,執行本計畫有功人員,由
        地方政府予以獎勵。
  (四)地方政府得視評鑑或考核情形,辦理績優庇護工場專業人員表揚
        及獎勵。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