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鑄造業改善工作環境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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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之事業單位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初審或現場勘查。經初審或
      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料,
      於每月月底前列冊轉送本署,由本署通知申請之事業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