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13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 12 條
輸入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已依第七條之規定 准予免驗證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免驗證產品本體明顯處標示或附加「不得 銷售或禁止設置」之字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