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因下列事由之一者,辦理市場查驗:
一、檢舉人、工作者或勞工團體反映。
二、產品發生災害事故,致有損害工作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
三、依據其他資訊來源認有查驗之必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