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計畫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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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配合及其他事項:
  (一)本計畫係補助各受補助單位辦理法定勞動條件檢查業務,未來如
        因經費縮減或政策改變等因素,無法繼續補助或刪減補助員額時
        ,各受補助單位不得據以要求本部或其他中央機關增員。
  (二)受補助單位得派駐部分人員,協助本部辦理業務聯繫、督導、專
        案會同、機動調派、計畫管考或行政支援等勞動條件檢查業務相
        關事宜。
  (三)前款派駐人力,所需相關經費由本部全額補助,不受第三點補助
        經費比率限制,並排除年度應完成勞動條件檢查次量計算範圍。
  (四)各受補助單位依本計畫聘用之勞動條件檢查員,應具勞工、社會
        及法律相關科系學歷(相關科系一覽表如附件十)。
  (五)各受補助單位核定補助人數在十人以上者(不含派駐人力),得
        於核定補助人數百分之十額度內,指派專人辦理檢查後續罰鍰、
        訴願及其他行政支援事宜,並排除年度應完成勞動條件檢查次量
        計算範圍。
  (六)各受補助單位應恪遵本部規範,據以落實提升服務品質。
  (七)各受補助單位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應上網填報於本部勞動條件檢
        查資訊管理系統。檢查案件應確實完成執行檢查,方可列入完成
        數計算(當次檢查事業單位未備妥相關資料致未能完成檢查者,
        應另擇期完成檢查後,方可列入完成數)。
  (八)本部交查、平時督導需要或地方主管機關請求本部協助案件,本
        部得派員會同實施檢查。
  (九)本部得按季召開業務聯繫及績效檢討會報,以快速回應各受補助
        單位之法令疑義及意見,並確保執行成效。
  (十)本部將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職前訓練,各受補助單位聘用人員
        未有相關工作經驗者,應一律參加。另各受補助單位應指派資深
        同仁擔任新進人員之輔導員,以會同檢查方式辦理實務訓練。
  (十一)聘用人員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各受補助單位
          應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
          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
          護措施。
  (十二)各受補助單位人員進用及出缺遞補,應填具名冊函送本部職業
          安全衛生署備查(格式如附件十一),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
          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各受補助單位於遴用專員、視察後,應
          填具名冊並敘明遴用資格函送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備查(格式
          如附件十二)。
  (十三)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指定專人負責勞動條件檢查人力及補助經
          費運用情形,並為各受補助單位聯繫及協調窗口。各受補助單
          位應填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條件檢查業務聯絡人員名單
          」(附件十三),填列負責主辦或督導執行本案之業務承辦人
          員,有異動者,請更新聯絡名單及將電子文件寄本部職業安全
          衛生署承辦人。
  (十四)本部每年不定期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研習會,以增進檢查人
          員專業知能,溝通檢查經驗。
  (十五)本計畫有未盡事宜者,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及補充規定
          ,另行通知各受補助單位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