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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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雇主應訂定相關實施計畫,據以執行本指引之評估方法及分級管理
      措施,產生之文件及紀錄,應維持一套系統予以管制,並依規定期
      限保存。
      前項文件以電子檔形式存放者,應建立保護及備份,並防止未授權
      者取閱或修改。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