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管理手冊之內容及記載事項規範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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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作業環境監測過程及結果之記錄,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監測機構依本規範產生之紀錄及監測所需之足夠資訊,應具程序
        以維持紀錄系統。所有紀錄應安全存放,並對必要資料保密,相
        關紀錄應依法規保存。
  (二)監測機構應建立保護及備份以電子檔形式存放之紀錄,並防止未
        授權者取閱或修改之程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