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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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第十點訓練計畫經核定後,雇主應依核定計畫內容辦理,並要求職
      場導師辦理下列事項:
  (一)按月評量工作崗位訓練雙週誌。
  (二)於青年結訓日起三十日內,至本計畫網站填寫學習成效。
      職場導師及青年參加本署或分署辦理與本方案有關之講習或活動,
      雇主應給予公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