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就業率之計算標準,為(結訓就業人數+完訓就業人數+提前就業
人數-屬公法上救助關係領取津貼就業人數)/(結訓人數+完訓
人數+提前就業人數-屬公法上救助關係領取津貼就業人數)。
非以系統勾稽所認定之就業成效,如因個案特殊性之就業樣態,無
法確切填報就業單位名稱、工作職稱等基本資料時,委託機關得依
各該訓練班次之屬性,同意訓練單位依個案就業效果之事實填報詳
細說明資料,予以切結進行就業認定,並納入委託契約。
本作業原則所稱提前就業人數,係指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
一以上、且有工作機會而提前就業者。
學員訓後就業屬性如為公法救助關係領取津貼者,不列入就業率計
算,亦不得請領就業輔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