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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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初審或現場勘查。經初
      審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
      料,於每季彙整列冊轉送本署,由本署通知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