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直轄市辦理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12
十二、直轄市政府於委辦期間,應接受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就
      委辦事項之作業指導、管控及評估查核,委辦就業中心相關績效指
      標及目標值分別由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訂定之。另為利
      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督導考核,直轄市政府應備置執行
      業務所需之各類文件,並依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業務需
      要提供相關彙整表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