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15 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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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選手報到、膳宿及交通:
  (一)報到:107 年 11 月 1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至 3  時,至
        大會指定地點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時者,不予受理,並註銷參賽
        資格。
  (二)膳食:自報到之日至頒獎典禮止(11  月 1  日下午 1  時至
        11  月 3  日中午 12 時),由大會免費供應膳食及點心(含報
        名時申請住宿之必要陪同者 1  人)。
  (三)住宿:
        1.戶籍地址距離競賽場地 30 公里以上者,得於報名時登記申請
          住宿需求,競賽期間由大會免費提供選手及必要陪同者 1  人
          住宿。
        2.未逾 30 公里不予提供住宿之地區:臺北市(全區)、新北市
          (新店區、深坑區、石碇區、汐止區、坪林區、烏來區、永和
          區、中和區、三重區、新莊區、樹林區、土城區、鶯歌區、蘆
          洲區、三峽區、泰山區、五股區、林口區)。
  (四)交通:107 年 11 月 1  日下午 1  時至 3  時由大會備專車在
        南港車站接選手及必要陪同者 1  人至競賽場。11  月 3  日頒
        獎典禮後,再以專車載送至南港車站。
  (五)必要陪同住宿者以身心障礙證明加註必要陪伴者優惠為限。必要
        陪同住宿者以報名時申請為限,報名後不再受理申請陪同住宿者
        ,僅能更換陪同住宿人員。住宿房間業經排定,不得提出異動要
        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