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選手報到、膳宿及交通:
(一)報到:107 年 11 月 1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至 3 時,至
大會指定地點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時者,不予受理,並註銷參賽
資格。
(二)膳食:自報到之日至頒獎典禮止(11 月 1 日下午 1 時至
11 月 3 日中午 12 時),由大會免費供應膳食及點心(含報
名時申請住宿之必要陪同者 1 人)。
(三)住宿:
1.戶籍地址距離競賽場地 30 公里以上者,得於報名時登記申請
住宿需求,競賽期間由大會免費提供選手及必要陪同者 1 人
住宿。
2.未逾 30 公里不予提供住宿之地區:臺北市(全區)、新北市
(新店區、深坑區、石碇區、汐止區、坪林區、烏來區、永和
區、中和區、三重區、新莊區、樹林區、土城區、鶯歌區、蘆
洲區、三峽區、泰山區、五股區、林口區)。
(四)交通:107 年 11 月 1 日下午 1 時至 3 時由大會備專車在
南港車站接選手及必要陪同者 1 人至競賽場。11 月 3 日頒
獎典禮後,再以專車載送至南港車站。
(五)必要陪同住宿者以身心障礙證明加註必要陪伴者優惠為限。必要
陪同住宿者以報名時申請為限,報名後不再受理申請陪同住宿者
,僅能更換陪同住宿人員。住宿房間業經排定,不得提出異動要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