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22
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須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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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始 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