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財團法人防止 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誠信經營規 範之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落實誠信經營政策。 財團法人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有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 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