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十二、本部為查核本要點之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受補助行政機關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對於接受補助之行政機關,本部將不定期辦理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