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得不予補助: (一)當次結報逾期。 (二)未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保存原始紀錄或非因不可 抗力而遺失。 (三)申請法律扶助之調解案件與事實不符。 (四)其他違反勞資爭議調解相關法令之規定。 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本部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將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行政機關所送補助案件,不符第三點規定者,該案件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