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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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得不予補助:
  (一)當次結報逾期。
  (二)未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保存原始紀錄或非因不可
        抗力而遺失。
  (三)申請法律扶助之調解案件與事實不符。
  (四)其他違反勞資爭議調解相關法令之規定。
      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本部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將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行政機關所送補助案件,不符第三點規定者,該案件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