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所定創業貸款,其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所 營事業為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 登記者,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二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 貸款人符合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 關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中央主 管機關補貼,但年息為百分之一點五以下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