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12 條
貸款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營事業屬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
二、所營事業屬第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者,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二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
貸款人符合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者,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
關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中央主
管機關補貼,但年息為百分之一點五以下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