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營事業屬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 二、所營事業屬第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者,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二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 貸款人符合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者,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 關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中央主 管機關補貼,但年息為百分之一點五以下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