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12 條
第十條所定創業貸款,其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所
營事業為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
登記者,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二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
貸款人符合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
關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中央主
管機關補貼,但年息為百分之一點五以下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