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12 條
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
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但依第六條第三
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應於該公告指定日期為其辦理投保手續。
勞工於其雇主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前到職者,雇主應
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之當日,辦理前項投保手續。
前二項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離職、退會、結(
退)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