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 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但依第六條第三 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應於該公告指定日期為其辦理投保手續。 勞工於其雇主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前到職者,雇主應 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之當日,辦理前項投保手續。 前二項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離職、退會、結( 退)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