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12 條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失能或死亡津貼申請條件之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因同一
失能或死亡事故,符合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其他給付或補助條件時,
僅得擇一請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