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12 條
符合本法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其所屬投保單位依本法第十二條規
定辦理投保或退保手續時,應分別填具加保申報表或退保申報表送交或郵
寄保險人。
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應由轉出單位填具轉保申
報表轉出聯,逕送轉入單位,由轉入單位填具該表轉入聯一併送交或郵寄
保險人。
依前二項規定郵寄保險人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前三項規定,於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被保險人,準用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