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法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其所屬投保單位依本法第十二條規 定辦理投保或退保手續時,應分別填具加保申報表或退保申報表送交或郵 寄保險人。 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應由轉出單位填具轉保申 報表轉出聯,逕送轉入單位,由轉入單位填具該表轉入聯一併送交或郵寄 保險人。 依前二項規定郵寄保險人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前三項規定,於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被保險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