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2 條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擬於前項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且原認可
條件未變更者,應於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九十日,備具第六條第二項書件
及參加第十五條訓練之證明文件,提出續行認可之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