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受補助單位所提實施計畫成果,辦理期中及期末審查,
並得以書面、會議或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
計畫期間未達六個月者,免辦理期中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一項審查結論,核定調整工作項目及經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